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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種設備 檢驗人員考核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特種設備 檢驗人員考核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问之不肯道姓名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TSG Z8002—2022)(以下稱新考規)已由市場監管總局2022年第27號公告發ζ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新考⌒ 規順利實施,同時進一步明確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有關問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過渡期安排 (一)新考規實施的銜接工作。各級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新考∏規要求,抓緊做好■實施準備工作,並按新考規要求受理申請人提出的取證或者換證申請。省級發證◣機關應當盡快確定本省考試機構。 (二)已受理許可申請的處理。對於新ω考規實施前已經受理且尚未發放證書的,按照新考Ψ規組織考試,發證機關依「據《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證書換發『對應表》(見附件,以下簡稱《檢驗人員√換發對應表》),按照新考規規定的級別項目發放證書。 (三)部分檢驗員选址考試發證銜接。總局◎發證機關♂♂已受理但按新考規應當由省級發證機關發證的部分檢【驗員資格申請,如申請人尚未參加考試或者補考,總不复堪命局發證機關會將申請受理材料分發至相應的省級→發證機關,省級←考試機構應當將上述人員統一納入考試▂範圍,按照考試計劃組織考試。考※試合格後,由省級發證機關發放證書。由於疫情等原因,新考規規定的全國同一時間組織檢驗員統一考】試的要求暫不實施,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各省級考試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組織檢驗員考試。 關於受理有淡水龙虾效期,對於受理『後一直未參加考試的,受理日期自2022年11月1日起計算;對於已經參加考試且部分考試科目合格的,可以在2023年底前參加1次補考,補考科◥目仍不合格的,應當重新申請取證。 (四)原高級檢驗師證書的恢復。持有原高級檢驗師證書後因政策變化取消的人員,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恢復█: 1. 年齡要求。截至2022年12月31日,原持證人不滿64周歲。 2. 免考換證要求。自2013年至今,滿足新考規4.4.1條款第(3)至第(6)項。 3. 工作業績要求。自2013年至今,具有下列業ω 績之一:參與省部級以上特種設備相關科研項目1項及以上;獲得省部級雷斧特種設備相關科學技術獎勵◇三等獎1項及以上;參與完成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特種設◆備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1項及以上;參加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試命題1次及以上。 申請人應當於2022年12月31日前向總局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按免考換證方【式辦理,逾期不再受理。經審核合格的,發放高級∮檢驗師證書。對於發證日期距離申請︾人65周歲不滿5年的,證書有效期統一確定』為申請人的65周歲生日當月。 二、新舊證書轉換 (五)轉換原則。在新考規實施◣前取得的證書,在原許可範圍和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持證人員在新ω考規實施後首次申請換證時,發〗證機關依據《檢△驗人員換發對應表》按免考換證方式進行換證,對符合條件的換發新證書,同時收回並按程序一种註銷原證書。 (六)轉換方式。 1. 檢驗員∑證書轉換。按下╳列情況分類處理: 一是對於原持有同類設備的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2項資格證書或者僅◤持有監督檢驗1項資格證書的,在上述證書有效非常期內,依據《檢驗人員換發對應表》按照免考換證方式換發對應設備的檢驗員證書。 二是對於僅持△有定期檢驗1項資格證書的,在證書有效期內,持證∮人員可選擇申請免考換證或者考試換證。申請免考換證的,依據《檢驗人員換發○對應表》換發相應設備的檢驗員▓證書,但限定僅從事定期檢驗工作,如:鍋爐檢驗員(GLY)(定期檢驗);申請考試換證的,按照新考規4.5條款規定參加考张明福試,合格後頒磐龙耳环發不做◥限定的檢驗員證書。此次通過免考換證方式換發的帶有限定範圍的新證書,在有效期屆滿前,持證人員應↙當申請考試換證,合格後頒發不做限▽定的≡檢驗員證書,考試換證未通過的,其持有的帶有限定範圍的↓檢驗員證書到期後失效,不再換發。 2. 檢驗師證書轉換。發〗證機關依據《檢驗急需人員換發對應表》按免考換證方迟疑观望式進行換證。持有原檢驗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在證書有效期內可以從事相應特種設備種類範圍內的型式試驗工作。 3. 鍋爐水(介)質處理檢測師證書轉』換。按下列情況分類處理: 一是對於原持有鍋爐水處理檢測師、有●機熱載■體檢測師2項資格證書的,在2項證書有效期內,依據《檢驗人員換發對應表》按照免考換證方式換發鍋爐水(介)質檢驗師資格證書。 二是對於僅持有鍋爐水處理檢測師∩或者有機熱載體檢測師1項資格證書的,在證書有效期內,持證人員可選擇申請免考換證或者考試換證。申請免考換證的,依據《檢驗人員換發對應表》換發帶有限定範圍的鍋爐水(介)質檢驗☆師證書,如:鍋爐水(介)質檢驗師(SZS)(有機熱載體檢驗檢測);申請考試換證的,按照新考規4.5條款規定參加考試,合格後頒發不做限定的檢驗師證書。此次通過免考換證方式換發的帶有限定範圍的新證書,在有效期屆滿前,持證人員應當申請考試換證,合格後頒發不做限定的檢驗師證書;考試換證未通過的,其持有的帶有限定範圍的檢驗師↘↘證書到期後失效,不再換發。 4. 鍋爐能效⌒測試作業人員證書轉換。對於原持有鍋爐能效測試作業人員證書(包括I、Ⅱ級)且有效期超過2018年的,依據《換發對應表》按照免考換證方式換發鍋爐能效測試檢驗員資√格證書,在換發@後可以從事制訂能效測試方案、審核測試方◢案和報告,以及組織¤實施測試工作。 5. 型式試驗〒人員證書轉換∑ 。原持有型式試驗●人員證書的,依據《檢驗人員換發對應表》,在證書有效期內,按照免考換證方式換發新的特種設備型式試驗人★員資格證書。 (七)轉換條件。對於上述(五)(六)中按照免考換證方式進行證書轉換的@ ,證書ξ有效期於2023年6月30日前到期的聚集风暴之戒,應當滿足新考規4.4.1條款的第(3)至第(6)項條件要求;證書有效期於2023年6月30日简练後到期的,應當滿足新考規4.4.1條款的第(2)至第(6)項條件要求,轉換證書的有效期自換發證書時間◆起算。對於不〖滿足條件的,持證人應當申請考試換證。 原檢驗員證書有效期於2022年5月至12月到期,但由於ζ 檢驗員資格許可下放承接、考規銜接︻原因造成未及時實施換證的,允許按照上述要求開展證書轉換工作。 三、考試組織實『施 (八)理論知識考試。總局考試機構周栋琳牽頭會同各省級考試機構完善命題評估機制,提高命題工作質量,加快推動理論知識機考化工作。 (九)實際操作↘考試。總局考試機構負責制定實際操作↘考試標準,各省級考試機構應當滿足實際▓操作考試設備配置基本要求,按照▃標準組織考試。 (十)考試預約與成績查詢系統。為方便申請人,總局考試機構會同各省級考試機構推動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預約與成績查詢系統。申請人完成考試預約的,持準考證按時參加考試,不得無故缺▲考。 (十一)考試工作標準化規範化建設。總局考試機構會◤同各省級考試機構,嚴格按照新考規規定的職責分工和考試組織程序,組織開展▅考試工作。推動制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試工作規範,統一理論知識考試、實際操作考試標準,加強╲考試工作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 四、人員考核其他相▓關事項 (十二)證書有效期的說明。證書有效期的起始時間以發證月份為準,如:證書載明的發證日期為2022年11月10日,證書有效期∞為2022年11月至2027年10月。申請人提交取→證或換證申請時未滿60周歲,受理後,因申□ 請人參加考試或補考時間延後等因素影響,發證布拉森日期距離申請人65周歲不滿5年的,證書有效期統一確定為申請人的65周歲生日當月。 (十三)高級檢驗師〓申請與考試。總局或者總局委托的考試機構發布高級檢驗師申請與考試公告,申◎請人根據公告進行申請,參加相※應的考試。 (十四)鍋爐能效測試檢驗員。持鍋爐能效測試檢驗員證書滿4年的人員,可以從事制訂︾能效測試方案、審核測試方案和報告,以及組織實施測試工作。 (十五)技師職業資格的领异标新認定。持有技師職業資格、新申請檢驗∏師資格證書的,技師職業名稱對應的分類編碼(職業代碼)的前兩位,應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22版)中的6—10、6—11、6—15、6—17、6—18、6—19、6—20、6—21、6—22、6—23、6—24、6—25、6—26、6—28、6—29、6—30、6—31,且可以通過人社部門官方查詢驗證方予認可。 (十六)檢驗檢測人員執々業公示。總局委托的考試機構負責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執業公示Ψ Ψ ,不收取費用。 五、檢驗機構核準相關事項 (十七)承◤壓設備監督檢驗人員。《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附錄da項目█條件中“承壓設備監督檢驗員”“承壓設備監督檢驗師”是指具有與項目相對應的監督檢△驗資格的檢驗員、檢驗師。 (十八)RD6(氣瓶)檢驗項目“承≡壓類基本配置”設備配備。檢驗√機構申請RD6檢驗項目時,“承壓類∏基本配置”設備按以下要求:測厚儀4臺(僅限從事無〓縫氣瓶、焊接氣瓶、內裝填料氣瓶檢驗時)、視頻內窺№鏡1臺(僅限從事纖維纏繞氣瓶檢驗時)、便攜式硬度計↙1臺(僅限從事無縫氣瓶檢驗)、磁粉檢測儀4臺(僅限從事汽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檢驗時)。其他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國家標準要求定期檢驗需要進行無損檢測的,應當配備相應的無】損檢測設備;無損檢測分包的,相應無損檢測相關設朱拴银備不作要求,但汽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定期檢驗要求的磁粉檢測設備不能分包。 (十九)RD4(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檢驗項↑目設備設施。根據《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附件D的D1.4、D1.5規定,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的拆卸、組裝以及氣瓶內的殘氣、殘液排除等工作應當由具備相應特種設備制造〖資質的檢驗輔助單位負責進行。檢驗機構↓申請RD4檢驗項目時,負責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拆卸、組裝以及殘※氣、殘液排々除等工作的檢驗輔助單位如已配備所需的環◥保、預處理、後處理功能的設備設施,並且滿足檢驗工作需要★的,檢驗機構可不重復配置上述設備設施。 (二十)核準的資源條件限定。同一資源條件不能用於不同單位(含子公司)重復申請檢驗機構核準,如:已單獨持有檢驗機構證書的子公张力司,其資源條件不得用於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申⊙請檢驗機構核準。與母公司共同申請檢驗機構核準的子公司不得單獨持有檢驗機構核準證書,且該子公司應從事具體的檢驗工作,其至少滿足一項檢驗項目規定的人員配備及檢驗設備配置要求。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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